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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北京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须知
    发布日期:2018/3/4 发布者:佚名 共阅57900次

      贷款对象:

      在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在职职工和在职期间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离退休职工,或其他符合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依据国家有关规定而确认的借款人。

      借款人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合法有效身份;

      (二)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三)具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状况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四)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

      (五)具有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合同或相关证明文件;

      (六)符合委托人规定的有关贷款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条件;

      (七)提供委托人认可的担保;

      (八)借款人夫妻双方均无尚未还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和住房公积金政策性贴息贷款;

      (九)符合委托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贷款金额:

      贷款实行限额管理。每笔贷款金额应当同时符合下列限额标准:

      (一)不得超过房屋评估价值或实际购房款(以两者中较低额为准)的一定比例;

      (二)不得超过单笔贷款最高限额。

      前款第一项、第二项中的比例与单笔贷款最高限额由委托人公布。

      具体贷款金额根据借款人的偿还能力及信用等级确定。

      贷款期限:

      贷款期限由委托人和借款人商定,最长不得超过 30 年。

      贷款程序

      贷款程序:

      贷款实行逐笔审批方式。

      基本贷款程序:

      (一 )借款申请人向委托人或委托人指定的机构提出申请;

      (二 )委托人及其指定的机构对借款申请人进行审查;

      (三 )填写并签订相关合同、单据;

      (四 )发放贷款。

      具体贷款程序由委托人制定。

      个人信用评估:

      按照委托人规定,需要对借款人进行个人信用评估的,借款人须向委托人认可的个人信用评估机构申请个人信用评估,并由其出具个人信用评估报告。

      抵押物评估:

      按照委托人规定,需要对借款人申请贷款所购和拟抵押房屋进行评估的,借款人应向委托人认可的评估机构申请评估,并由其出具抵押物评估报告。

      贷款担保

      贷款可以采取保证、抵押、质押、抵押加保证、抵押加保险等担保方式。委托人应根据借款人情况确定贷款担保的具体方式。

      保证:

      (一)保证人应具有法人资格、符合提供保证担保的其他法定条件并且应该经过委托人认可;

      (二)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的贷款担保为全额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委托人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三)保证期间自债务履行之日起至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两年。委托人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四)办理完毕保证担保的有关手续及相关贷款手续后方可发放贷款;

      (五)受托人与保证人必须签订书面合同。保证人发生变更或撤销等情况时,保证人应及时通知委托人,委托人认为需要提供新的担保的,借款人须提供新的担保并办理有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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