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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保人去世平安保险不理赔 保险公司反称骗保
    发布日期:2018/3/4 发布者:佚名 共阅57260次

      半岛网12月3日消息生病不赔去世也不赔,今年11月初,半岛网报道了胶州市民郑先生反映平安保险不履行合同,但是保险公司却反称其骗保,拒不赔付。(原稿)近日,郑先生取得了相关的录音证据,证明购买保险前保险公司知道其母亲是带病入保,但事情反映到保险协会后得到的答复却是:这份录音“含金量”不足,建议其投诉走法律途径。

      生病不赔去世也不赔 市民称入保险是“白给”

      去年8月份,郑先生的母亲在平安保险公司投了智盈人生附加意外险,年交保费4000元,保额8万元。一共要交15年,在保险期内,大病最高保额是8万元,身故有身故保险金。09年11月份,其母亲突然头痛进了医院,被查出是脑出血,但是保险公司却称“入保前三个月是观察期”为借口,拒绝履行合同。

      之后郑先生母亲去世,合同上写的身故保险金也拿不到。原因是保险公司认为郑先生母亲带病入保,没有和业务员说明,因此属于“骗保”。但是郑先生反驳说,当时保险公司的业务员知道其母亲患有高血压,只要找出来让他证明一下就可以,保险公司却表示,目前该业务员已经离职,也没有义务帮助郑先生找这个证人。

      有证据仍无法合理理赔 顾客称平安保险只为赚钱

      近日,郑先生再次联系到记者反映,前段时间,他已经和当初办理保险的业务员联系上,也取得了相关的证据录音,该业务员承认自己知道郑先生母亲患有高血压,属于带病入保。“几天前我去保险公司的时候,他们让我把录音拿给他们听听。”郑先生说,当时平安保险胶州分公司一位工作人员听了录音后,就告诉他,可以给1万元的赔偿金,也就是说合同不存在问题,之前保险公司所说的“骗保”不成立。

      根据《新保险法》规定,业务员和投保人签合同是一种职务行为,代表了保险公司,合同的顺利签订视为保险公司同意承保该投保人,不允许解除合同。“既然合同不存在问题,那么就应该按照合同履行,不能说觉得自己赚了就履行合同,亏了就说别人‘骗保’。”郑先生对于最后的处理结果仍不满意。

      不满保险公司“耍无赖” 市民无路可走会诉诸法律

      12月7日下午,郑先生再次联系到记者称,自己曾给保监局打电话,投诉平安保险。因为手头有录音,一切证据都对自己有利,那么保监局介入后事情应该会很快解决。但是12月3日,保监局电话通知他,这件事保监局不参与协调,只是给了一个保险协会的电话,让他们来协调。

      日前他根据保险协会的要求,提供了书面材料、病例以及录音等,但是保险协会听了之后却表示这个录音不是在签合同之前录得,所以不能算是证据。最后协调无果,对方让其走法律途径,到底有没有效,让法院来裁定。

      郑先生说,他没有故意闹事的想法,就是想拿回属于自己的钱。“我还有个弟弟在上高三,这两年父母也接连不幸去世,我非常需要这笔钱;其次,我还要为母亲讨回一个公道。”郑先生说,母亲生病的时候不赔,去世了也不赔,那么大家还买保险干什么。

      保协称录音“含金量”小 建议找业务员讨说法

      为此,记者联系到了平安保险青岛分公司行政部。工作人员表示,这件事他并不清楚,已经移交给保险协会处理,目前是什么进展他还没有接到通知。但是按照《保险法》来看,公司是拒赔的,如果消费者有异议,可以选择走司法程序。

      青岛保险协会工作人员初先生在接受采访时说,当时他并没有说这份录音没有用,只是说效果可能不如投保之前有用。“他这是投保之后,保单生效了才取得的证据,含金量比投保前有这个证据就晓得多了。”初先生表示,而且现在他还不知道这个业务员当时有没有和公司说明其母亲属于带病投保,如果没有如实反映,那么该业务员就属于是违反公司规定,也建议郑先生向业务员讨一个说法。最后才建议郑先生走法律途径,对于这份录音能起到多大的作用,就要由法院来裁定了。

      律师称录音起关键作用 对消费者有利

      山东元鼎律师事务所律师李瑞敏认为,保险协会将事情推到业务员身上是不对的,既然在投保前该业务员就知道了郑先生的母亲就患有高血压,那么该业务员的行为就代表了保险公司,所产生的后果也有保险公司来承担,合同签订后就已经生效。至于该业务员违反了该公司的规定,是业务员和公司之间的纠纷,和顾客没有关系。

      至于保险协会所说录音的“含金量”不大,李瑞敏也表示,并不能这样说,在录音里该业务员承认,在投保前就知道了郑先生的母亲患有高血压,那么就足以可以拿出来作证据。如果走法律途径,对于郑先生来说,这份录音也是比较有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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