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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药品费用原则
    发布日期:2018/3/4 发布者:佚名 共阅57204次

      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使用西药和中成药发生的费用,超出药品目录范围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属于药品目录范围内的按以下原则支付,一是使用“甲类名录”的药品所发生的费用,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标准给予支付;二是使用“乙类目录”的药品所发生的费用,先由职工自付一定比例后,再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标准给予支付。

      使用中药饮片所发生的费用,属于药品目录内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不在药品目录的,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标准给予支付。例如,某统筹地区的起付标准为800元,最高支付限额为2.5万元,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内个人负担比例为10%,乙类药品个人首先自付20%。现在假定该市某一职工一次住院发生医疗费用3万元,其中,药品费用1万元,6000元为使用甲类药品的费用,3000元为使用乙类药品的费用,1000元为非《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内的药品费用。则该职工医疗费用支付办法如下:

      1、职工首先个人自付的乙类药品的费用为:

      3000×20%=600元;

      自付非《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药品费用:1000元

      2、甲类药品6000元、乙类药品费用在个人自付后余下的2200元与其他医药费用一并共28400元,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支付起付标准以上费用为27600元,统筹基金按例支付:

      --起付线以下由个人自付或个人帐户支付:800元

      --起付线以上由统筹基金支付:27600×90%=24840元

      个人自付: 27600×10%=2760元。

      根据以上计算,该职工发生的30000元住院医疗费用中,个人自付和个人帐户支付总额为:1000+600+800+2760=5160元,统筹基金支付为24840元。

      解答来源:《中国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政策与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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