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什么是养老保险 |
| 发布日期:2018/3/4 发布者:佚名 共阅57266次 |
养老保险是我国企业提供给职工离职后福利的主要形式,分为三个层次:第一层次是社会统筹与职工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第二层次是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第三层次是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属于职工个人的行为,与企业无关,不属于职工薪酬核算的范畴。 (1)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根据我国养老保险制度相关文件的规定,职工养老保险待遇即受益水平与企业在职工提供服务各期的缴费水平不直接挂钩,企业承担的义务仅限于按照规定标准提存的金额,属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中所称的设定提存计划。设定提存计划是指企业向一个独立主体(通常是基金)支付固定提存金,如果该基金不能拥有足够资产以支付与当期和以前期间职工服务相关的所有职工福利,企业不再负有进一步支付提存金的法定义务和推定义务。因此,在设定提存计划下,企业在每一期间的义务取决于企业在该期间提存的金额,由于提存额一般都是在职工提供服务期末12个月以内到期支付,计量该类义务一般不需要折现。 (2)补充养老保险制度。为更好地保障企业职工退休后的生活,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具有相应的经济负担能力并已建立集体协商机制的企业,经有关部门批准,可申请建立企业年金,企业年金是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我国以年金形式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属于企业“缴费确定型”计划,即以缴费的情况确定企业年金待遇的养老金模式,企业缴费亦是根据参加计划职工的工资、级别、工龄等因素,在计划中明确规定,以后期间不再调整。从企业承担义务的角度来看,我国企业的补充养老保险缴费也属于设定提存计划。 由此可见,在我国,无论是基本养老保险还是补充养老保险制度,企业对职工的义务仅限于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地(市)政府或企业年金计划规定缴费的部分,没有进一步的支付义务,均应当按照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中设定提存计划相同的原理处理。因此,无论是支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还是补充养老保险费,企业都应当在职工提供服务的会计期间根据规定标准计提,按照受益对象进行分配,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当期损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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