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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什么是个人所得税?
    发布日期:2018/3/4 发布者:佚名 共阅57272次


      个人所得税(personal income tax)是调整征税机关与自然人(居民、非居民人)之间在个人所得税的征纳与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凡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所得的,以及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所得的,均为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

      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虽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并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所得的个人;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但从中国境内取得所得的个人。

      1、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是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个人。
      习惯性居住,不是指实际居住或在某一个特定时期内的居住地。如因学习、工作、探亲、旅游等而在中国境外居住的,在其原因消除之后,必须回到中国境内居住的个人,则中国即为该纳税人习惯性居住地。

      2、在境内居住满一年,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居住365日。临时离境的,不扣减日数。
      纳税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临时离境,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中一次不超过30日或者多次累计不超过90日的离境。

      3、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是指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是指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

      4、下列所得,不论支付地点是否在中国境内,均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1)因任职、受雇、履约等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
      (2)将财产出租给承租人在中国境内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3)转让中国境内的建筑物、土地使用权等财产或者在中国境内转让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4)许可各种特许权在中国境内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5)从中国境内的公司、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纳税义务人具体包括:中国公民、个体工商户;外籍个人;香港、澳门和台湾同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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