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哪些女性心脏病患者不宜受孕 |
| 发布日期:2018/3/4 发布者:佚名 共阅57257次 |
当心脏病患者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均不宜怀孕。 1、心功能Ⅲ级或Ⅲ级以上。 2、风湿性心脏病伴有房颤或心率快难于控制者。 3、心脏有明显扩大或曾有脑栓塞而恢复不全者。 4、有心衰病史或伴有慢性肾炎、肺结核者。 5、严重的二尖瓣狭窄伴有肺动脉高压的风湿性心脏病、心脏畸形较严重或有明显紫绀的先天性心脏病而未行手术者。 如果患有上述心脏病,而发现已经怀孕,可行治疗性的人工流产,以免妊娠晚期发生心衰而危及孕妇和胎儿生命。心功能在I—II级的心脏病患者虽然可以怀孕,但要加强产前检查,严密观察心脏功能,预防感冒,谨防心衰发生。妊娠晚期应住院待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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