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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监会洪磊:新基金法三大修订方向
    发布日期:2018/3/4 发布者:佚名 共阅57219次

    形成多元化的股权结构;进一步降低第三方销售机构的准入门槛;未来“放松管制,加强监管”仍是监管层的主要思路

    中国证监会基金部副主任洪磊29日在上海表示,要推动修改《基金法》,积极探索多种形式的基金管理人组织模式,形成多元化的股权结构;同时明年还将陆续颁布修订后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其配套法规,新的《销售管理办法》将进一步降低第三方销售机构的准入门槛;最后还表示未来“放松管制,加强监管”仍是监管层的主要思路。

    洪磊在此间举办的“第三届中国基金业高峰论坛”上指出,随着基金行业的持续发展,现行《基金法》已难以完全适应新型的基金公司组织结构以及股权政策发展的需要,公司缺乏长期稳定发展的动力和活力,当前的公司治理制度无法有效平衡基金持有人、员工和股东之间的利益,基金持有人难以得到效益优先的有效执行。

    洪磊透露,在新《基金法》中将充分落实持有人大会的权利,要降低持有人开会的门槛,让持有人真正可以在基金治理过程当中发挥治理的作用。同时还应该探索设立公司型基金,完善投资者对于基金管理人的激励约束机制。最后对于基金管理公司的审批中,应放宽股东准入门槛,促进竞争,将审核重点放在股东和高管人员的诚信记录和专业履历方面。

    在会上洪磊还透露明年将陆续颁布修订后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其配套法规,他表示,新的《销售管理办法》将进一步降低第三方销售机构的准入门槛,允许专业人士设立基金销售机构,规范基金销售行为,为第三方销售机构的发展奠定法律基础。

    同时洪磊还提出应尽快建立开放式基金中央平台,统一开放式基金业务数据交换协议,支持第三方支付机构为基金销售机构提供支付服务,为第三方销售机构的发展提供技术支持;鼓励销售机构在提供有效增值服务的基础上提高收入,探索建立合理的第三方销售机构盈利模式。

    最后洪磊表示,未来“放松管制,加强监管”仍是监管层的主要思路。2007年以来,通过严打已经初步遏制了老鼠仓的现象,接下来要进一步把工作重点放在提高公平交易和防止利益输送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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