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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GB31601—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孕妇及乳母营养补充食品》
    发布日期:2020/3/2 发布者:佚名 共阅46843次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孕妇及乳母营养补充食品


     


      1 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孕期妇女和哺乳期妇女的营养补充食品,国家法规、法规和(或)标准另有规定的除外。


      2 术语和定义


      2.1 添加优质蛋白质和多种微量营养素(维生素和矿物质等)制成的适宜孕妇及乳母补充营养素的特殊膳食用食品。


      3 技术要求


      3.1 孕妇及乳母营养补充食品每日份推荐量


      孕妇及乳母营养补充食品的最大每日份推荐量为50g。


      3.2 原料要求


      3.2.1 优质蛋白质应来源于大豆、大豆制品、乳类、乳制品中的一种或一种以上,其含量占孕妇及乳母营养补充食品质量的18%~35%。


      3.2.2 孕妇及乳母营养补充食品所使用的原料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或)有关规定。


      3.2.3 大豆类及其加工制品应经过高温等工艺处理以消除抗营养因子,如胰蛋白酶抑制物等。


      3.2.4 不应使用氢化油脂。


      3.3 感官要求


      孕妇及乳母营养补充食品的色泽、滋味、气味、组织状态符合相应产品的特性,不应有正常视力可见的外来异物。


      3.4 必需成分


      孕妇及乳母营养补充食品中必需成分的含量以每日计应符合表1的规定。


    GB31601—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孕妇及乳母营养补充食品》


      3.5 可选择成分


      除3.4中规定的必需成分外,如果在产品中选择性添加或标签标示含有表2中一种或多种成分,其含量(以每日计)应符合表2的规定。


    GB31601—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孕妇及乳母营养补充食品》


      3.6 污染物限量


      污染物限量应符合表3的规定。


    GB31601—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孕妇及乳母营养补充食品》


      3.7 真菌毒素限量


      真菌毒素限量应符合表4的规定。


    GB31601—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孕妇及乳母营养补充食品》


      3.8 微生物限量


      微生物限量应符合表5的规定。


    GB31601—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孕妇及乳母营养补充食品》


      3.9 食品添加剂和营养强化剂


      3.9.1 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应符合GB 2760的规定


      3.9.2 营养强化剂的使用应符合GB 14880的规定。


      3.9.3 食品添加剂和营养强化剂的质量规格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或)有关规定。


      3.10 脲酶活性


      含有豆类成分的产品中脲酶活性指标应符合表6的规定。


    GB31601—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孕妇及乳母营养补充食品》


      4 标识


      4.1 产品标签应符合GB 13432的规定。食品名称应根据适宜人群标注“孕妇营养补充食品”或“乳母营养补充食品”或“孕妇及乳母营养补充食品”。


      4.2 标签上还应标注“本品不能替代正常膳食”,“本品添加多种微量营养素,与其他同类产品同时食用时应注意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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